时尚内衣 湖北民间借贷的现状、特点及治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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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间借贷的现状、特点及治理(4)



    四、湖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借贷资金的压力,特别是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民、个体工商户季节性的生产周转之需,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性质不可避免地给金融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行为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容易滋生高利贷、诈骗和非法吸储等非法金融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出现资金的“体外循环”。课题组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就体会到民间借贷的影响:在部分地方民间借贷的融资能力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不仅规模惊人,而且多为现金交易,中央银行很难监控和管理。近些年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金融脱媒”现象就是这种民间借贷自发的现金交易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缺乏必要的规范而任其自发地发展下去,必将对湖北金融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民间借贷的手续不完备

    从普通家庭的视角来看,民间借贷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在于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如无借据、缺乏担保等,且当事人多为亲戚朋友,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一旦借款人的道德经不起考验而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造成亲戚、朋友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据汉川市人民法院的统计,2004-2005年全市因民间借贷引发的诉讼案件达1800件,标的达2400万元。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在课题组的调查中,我们就发现了类似的隐患。一般而言,对任何一个经济合同,一般应有正式的书面合约,这样才能保证合约的履行,减少因不履行合约而导致的风险。民间借贷一般有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市场越完善,商业文化越浓厚的地区,书面合同形式采用的比例越大,合同条款也越规范。但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湖北民间借贷的合约有很多都只是口头约定,有56.3%的被调查者都曾经采取过口头约定的形式。而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将遭受损失,而且极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纠纷。

    (三)人情费用太高

    人情费用是民间借贷的一个用途,这本身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发展的问题。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需要进行革新的传统习惯,在经济生活中,它带给我们的更多的是负担和承重的责任。人情费用是普通百姓交往的一个纽带,在中国已经延续了几千年。虽然这些年来社会不断提倡移风易俗,但人情费用始终是普通家庭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也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阶段仍旧停留在温饱水平之上。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最近三年,每年用于送“人情钱”超过1000元的占被调查人数的70.5%,其中超过3000元的占被调查人数的23%。同时,收到“人情钱”的被调查者中,超过1000元的占被调查人数的48.8%,其中超过3000元的占被调查人数的13.1%。人情往来,有收必有支,这本无可厚非,但当人情钱超出承受能力而不得不求助于借贷之时,那就成为了一种承重的经济负担。我们虽然还无法探究这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但当一个家庭发生了民间借贷行为时,减少不必要的人情费肯定是开源节流的好办法之一。

    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民间借贷具有不同的形式。从浙江等发达地区所呈现出的民间借贷的特征来看,民间借贷正逐步走向规范化,而且借贷用途也逐渐从日常生活开支等目的转向生产资金周转、设备的购置等,并且开始出现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民间机构,如地下钱庄、合会等。如果我们把这种通过专门民间借贷机构进行的借贷称之为高级阶段的话,那么借贷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方式则可称之为民间借贷的低级阶段。从湖北省民间借贷所呈现出的问题来看,我们认为,湖北省的民间借贷还处于一种低级无序的发展阶段。


    五、湖北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及治理

    民间借贷的发展是民间正常的金融需求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我们对湖北民间借贷的利率和用途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逐渐趋于市场化,而在西部甘肃、新疆和中部的江西等地,民间借贷的利率反而比较高,高利贷现象比较普遍。从这种现象可以判断,经济越发展,商业文化越浓厚的地区,资金供给越充分,民间借贷的市场越规范。因此,虽然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种种问题,但我们不能因为民间借贷的种种“不是”而失去对它的客观公正的评价。当前,湖北省的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赶超的阶段,并且中部各省份都在争取这样一个“龙头”,都希望能够成为引领中部经济崛起的“领头羊”,金融发展的程度如何,金融如何支持湖北经济的发展,是实现这一赶超目标的重要手段。在金融改革不可能超前于国家整体改革的前提下,放宽对民间借贷的种种歧视,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将为个体私人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从而为湖北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持续稳定的金融支持。

    (一)将民间借贷的发展与信用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这些年来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经常被提到的一个话题,特别是在涉及到金融改革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大都强调我们这个社会信用的缺失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社会信用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资本,社会信用不足既与我国的历史传统有关,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密切联系。从信用的功能上讲,信用体系的建设将有助于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以民间的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一种信用形式,它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和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特别是在缺乏国家的指导与规范的情况下,社会信用成为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约束道德风险的主要手段。具体来说,信用对民间借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当诚信成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的时候,借贷双方谈判如果都建立在考虑对方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交易的成本就低得多,这样客观上就有助于借贷合约的达成,降低民间借贷的门槛,促进整个社会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同时借贷双方的信用度高也意味着借贷的违约风险相应较低,作为衡量借贷风险的利率水平也就较低,当资金需求者可以在市场上以与其信用水平相一致的价格从容地借到资金时,经济发展的资金障碍就消除了。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和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体制的缺陷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信用体系建设也有助于解决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控制。当一个借款人在借到资金之后,如果因为道德的问题而想赖帐之时,他必须考虑信用的丧失对他的制约。如果他丧失了信用,下次借钱时就面临无钱可借的境地,或者他将失去以诚信为道德准则的亲人和朋友的帮助。因此,他违约的成本是相当高昂的,在选择违约之前,他得仔细思量他行为的后果。

    因此,通过建立和发展完善的信用体系,将与民间借贷的发展形成一个互动的循环机制,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空间。对浙江省温州等地民间借贷的考察我们就可以发现,其民间借贷的发达与当地具有悠久的商业文化和商业信用传统是分不开的,在这一点上,湖北省可以作为参考借鉴。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之初,湖北省的小商品经济发展也是相当迅速的,在广大的城乡,大量外出打工做生意的人员经过多年的积累,在民间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商业文化传统。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限制民间借贷的自发性与盲目性的最好办法就是从法律上规范其发展,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到阳光之下,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目前,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被纳入民事纠纷的范畴,经济合同法对民间借贷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总体上,目前还没有针对民间借贷如何定位管理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的民间借贷活动中,这种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相应地他必须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来进行风险补偿,这样民间借贷的利率就在这种不确定性中被抬高了。利率越高,借贷合约达成的可能性就越低,而且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逆向选择的现象将会越严重。

    在我们的法律法规中,尤其应该强调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只有贷款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才会有更多的资金进入到这个市场,资金的风险就会降低,这样越能促进市场的竞争,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在我们传统的思维中,借款人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借款人受贷款人的剥削,贷出资金者往往是“为富不仁”、“不劳而获”的食利阶层。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是资本的这种逐利性才能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当正式金融体制不能满足多元化的资金需求的时候,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者提供了一种稀缺资源,要使他能够长期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保护他的利益,这同时也是保护了广大借款者的利益:能够光明正大地以市场利率借到所需的资金。

    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即使出现了经济纠纷,借贷双方也可以到法庭上去讨回公正。这不仅可以促进正常的市场交易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种非法黑帮势力存在的空间。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经济主体的产权明晰,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就是保护经济主体的产权。

    (三)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活动,为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这主要包括打击各种赌博、非法揽储等违法犯罪活动。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各种显性还是隐性的赌博都广泛存在,特别是在春节期间,赌博活动更加猖獗,而因赌博所引发的民间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危害最大。由于赌博活动风险较大,借贷的资金用于赌博后通常血本无归,由此导致借贷资金链的断裂,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损失,而赌博行为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当出现违约和经济纠纷时,通常是私下解决,极容易导致各种极端的社会问题出现。

    其次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揽储行为,这里主要是指非法的专门依靠吸收储蓄存款筹集资金但却以放贷为目的金融中介机构行为。这些金融中介从法律上讲是非法的金融机构,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这类活动有严格的界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等等。它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规避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干扰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行为的金融风险比较集中,缺乏专门的风险控制方法和手段,对存款人来说,其风险收益完全依赖于这种专门机构的道德意识。然而许多民间借贷的事例告诉我们,在缺乏制度约束和国家监控的情况下,道德意识不足以维护这种中介机构在市场上的均衡与稳定。在巨大的违约收益和诱惑面前,道德的力量实在是微不足道。部分地区民间标会的倒会风波和曾经发生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支付危机都显示了这种中介机构的脆弱性。

    (四)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对民间借贷的发展进行引导

    特别是要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的试点和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农村互组合作的金融平台,确立在市场化竞争中自主经营的地位。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扶持建立多层次的中小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对形成规模的民间借贷进行改造,使之成为中小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的一部分。中小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发放小额贷款,为农户、城乡中小型企业进行融资,包括对私营企业的融资。可以考虑让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银行和地方性银行,这样不仅能够维持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独特的作用,也利于为民间资本的投资找到一个合法有效的渠道。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监管的视野内,不仅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整体目标框架,也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

    目前湖北省内的地方性银行只有五家城市商业银行,而且多为地方政府控股,行政色彩甚至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加浓厚。农村信用社的试点改革国家也只是在部分省份进行。在实现中部崛起的目标之下,如何主动地对金融体制进行创新,使之更加符合湖北经济发展的现实,这是构建湖北金融支持体系的首要任务。因此,将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造和对民间借贷的引导结合起来,使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更灵活,逐步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弱化自发的民间借贷的不利影响。这些手段将使民间借贷逐步成为正式金融制度的一部分,从而使民间借贷真正为湖北经济的崛起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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